最新动态
- 发布日期:2024-08-11 19:09 点击次数:142
洛阳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公布查处利用公租房转租、转借或谋利人员的通告
公租房是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入户调查结合群众举报信息,现将近期查处转租、转借不按规定使用公租房的保障人情况通告如下:
季某洋
身份证号:
41030519XXXXXX1528
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邱某明
身份证号:
41031119XXXXXX1518
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龙门镇
叶某
身份证号:
41031119XXXXXX002X
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徐某欢
身份证号:
41031119XXXXXX1029
户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党某芳
身份证号:
41032319XXXXXX0546
户籍地:河省洛阳市新安县
范某礼
身份证号:
41272319XXXXXX4613
户籍地:河省商水县白寺镇
张某雅
身份证号:
41032919XXXXXX6062
户籍地:河省洛阳市老城区
郭某金
身份证号:
41152419XXXXXX6830
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
李某强
身份证号:
41032219XXXXXX6839
户籍地:河南省孟津区
以上保障人对本人承租的公租房源及使用情况不能掌握,违规转用使用,相关区已按规定对其承租的公租房房屋进行强制清退,5年内不再纳入保障范围。
我市公租房不允许转租、转借改变公租房用途,请广大市民不要听信虚假宣传防止上当受骗,如有利用公租房信息进行诈骗钱财的,请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也可向市保障办举报(电话63271963),我办将组织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清退。
2024年7月17日